我局出臺《工作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近日,我局制定出臺《工作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科學行政、規范行政。
《辦法》明確規定了責任追究的范圍、形式和組織程序。一是明確責任追究的范圍。在個性工作方面,主要針對在認定職業培訓機構、退休審批、職稱評審等17項工作中弄虛作假或玩忽職守等行為。在共性工作方面,針對業務不精,辦錯或錯辦的;不愿擔當,推諉辦的;想賣人情,拖著辦的等13類現象進行責任追究。二是明確責任追究的形式。工作過錯責任追究遵循既追究現在,也追究以往的原則,根據過錯的情節確定追究方式。情節較輕的,給予訓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責令追回損失、經濟賠償、挽回影響,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使用、免去(領導)職務,處分。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三是明確責任追究的組織程序。本局工作人員工作過錯責任的調查和認定由監察室和組織人事處負責,處理決定由局長室依據調查和認定結果作出。工作過錯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的出臺,確保了每個工作事項“可定義、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溯、可追究”,使每名工作人員真正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